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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滥用病假证明拒绝返岗,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工被解聘后要求经济补偿引发的纠纷,最终支持企业正当合法经营——企业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刘某是某电子公司的职工,担任镭射技术员一职。2021年10月19日起,刘某向公司请休病假。刘某提供了吴中区某医院门诊的颈部扭伤治疗诊断书,该院建议休息4天并出具疾病证明书。2021年11月1日,刘某再次到该医院就颈部扭伤进行门诊治疗,该医院再次出具休息5天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后刘某回老家某县人民医院治疗,先后七次因颈部扭伤后疼痛到该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该县人民医院先后七次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且建议休息2天至2周不等。电子公司为了解刘某的病情,于2021年12月到该县人民医院了解情况,医生建议刘某进行拍片等进一步治疗,刘某拒绝进一步治疗,之后该县人民医院未再向刘某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后刘某再次更换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由其他医院再次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后继续请假。电子公司按规定给予刘某三个月医疗期,到2022年1月下旬医疗期届满,公司多次催促刘某返岗,并承诺可以调整岗位,但刘某以身体未康复为由拒绝返岗。2022年2月,电子公司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最终起诉到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定期到不同医院门诊治疗,要求医院开具休假单获得建议休息的医嘱,并以此为由向该电子公司请假,实际就医过程中却拒绝医院进一步检查的建议,在医疗期届满后拒绝返岗,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刘某要求电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无故旷工。本案中,用人单位已依法给予劳动者三个月医疗期,但劳动者通过频繁就医获取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此为由不断向用人单位请假,劳动者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方法以期延长医疗期的行为已违背诚信原则。在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返岗并承诺调岗的情况下,劳动者仍拒不到岗,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秉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支持企业正当合法经营,依法保障“企业敢干”,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顾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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